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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年人住房权不容侵犯

2000-06-21 来源:生活时报 杨振波 我有话说

李某今年62岁了,只有一个女儿,两年前李某用自己多年的积蓄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,本想就此颐养天年,但半年前他的老伴突然去世了,其女婿见其年老体弱,便抢占了她的住房,并说这套房早晚都是他们的,还不如现在就给他算了,致使李某无家可归,李某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女婿腾出他占据的房子。

李某已62周岁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所规定的老年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3条规定: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,子女或者其他的亲属不得侵占,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。

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第15条同时规定:老年人的房产权、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。产权属于老年人的房屋,未经老年人同意或者授权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抢占、出卖、出租、转让或者折除……老年人承租的住房,子女或者亲属不得挤占,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关系。由此可知,老年人的住房权是法律明确加以保护的。此案中,李某的女婿强行挤占老人住房的行为是违法的,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43条规定: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解决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,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、控告和检举,应当依法及时受理,不得推诿、拖延。第45条规定: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、抚养或者住房、财产产权纠纷,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调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第39条规定: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本市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投诉,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。可见,解决老年人维权的部门有三个:一是其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;二是本市各级老龄委员会;三是当地人民法院。

在此案当中,尽管李某只有一个女儿,李某的房产将来都是他们小两口的,但他们既不尽义务,又想争夺房产,既被法律所不容,又会受到社会的谴责。

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女婿腾出占用的住房并赡养老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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